近日,闽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彩礼引发的离婚诉讼。
原告小张(女)与被告小李(男)认识一周后,便步入婚姻殿堂。因缺乏深入了解,两人婚后矛盾不断激化,小张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小李同意离婚,但要求小张返还婚前支付的11.7万元彩礼。
小李表示,小张以照顾与前夫的孩子为由,长期居住在娘家,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寥寥无几,因此应当返还全部彩礼。
结合农村习俗及双方提供的证据,闽清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款项大部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。考虑到被告为缔结婚姻确实花费巨大,且造成了生活困难,闽清法院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的规定,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部分彩礼。
同时,闽清法院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在这段婚姻中的过错程度、婚后共同生活时间、子女生育情况等因素,最终酌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。
来源:福州晚报